• 拍賣的定義

    點擊次數:1939 發布時間:2013-9-13

    拍賣的定義:
      亦稱“競買”。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出賣者用叫價的辦法把物品出售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
    ――«辭海»縮印本 1989年版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即拍賣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有兩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條

    拍賣的程序和規則:
      拍賣的程序分五步,依次為委托,公告,拍賣,結算和拍賣物的交付。

    委托階段:
      法定拍賣是依據政策由委托人提起的拍賣,因此當委托人提起拍賣時,必須依據法規政策中的有關條款,由委托人發出《委托拍賣函》或與拍賣人簽定《委托拍賣協議書》。

    拍賣的公告階段:
      拍賣的公告過程包括:拍賣的公告,對拍賣標的物的宣傳,對競買人的聯絡與咨詢,以及拍賣標的物的展示。

    拍賣的操作過程:
      潛在的競買人經過咨詢和看樣過程后,為明確表示其參加競買的意愿,就必須進行競買登記,而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競買人。經交付保證金和領取競價號牌后,依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與競價,當拍賣師落槌表示成交后,在諸多競買人中就產生出買受人。競買人一旦成為買受人,就應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的結算:
      拍賣的結算包括:買受人的結算,除買受人外其它競買人的結算,拍賣標的手保管交付,委托人的結算,拍賣人的核算以及拍賣的總結和資料的管理歸擋。拍賣人受到買受人的價款后,就應及時與委托人進行結算,將扣除委托手續費后的價款―――委托人。對于有些標的物,拍賣人還應該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文件手續等,以利于買受人辦理權屬變更。

    拍賣物的交付:
      買受人按拍賣人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全部貸款和拍賣手續費后,拍賣人才可將拍賣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同時拍賣人應提供票據給買受人。

    房地產拍賣:

    房地產的分類:
    房地產通常包括三種形態,分別為土地,房屋或其它建筑物、構筑物,土地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合為一體。
    房屋指有墻,頂,門窗等供人居住或作為生產,倉儲等使用的建筑物。
    構筑物指水塔、煙囪、橋梁、道路、隧道、涵洞、水渠等人類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或生活的建筑物。

    房地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使用權是指對房地產實際利用的權利。
    目前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包括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和農村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城市土地實行行政劃撥和使用權出讓雙軌制。
    房屋產權通常指房屋的所有權,一般分為國有房產,集體房產,私人房產,涉外房產和其它房產。

    房地產拍賣價格:
    拍賣房地產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趨旺型房地產,另一種是趨弱型房地產。對于前一類房地產,由于房地產被看好,競投者多,因此拍賣底價可按市場價格確定。對于后一類房地產,由于房地產市場下滑,購買力下降,因此拍賣底價就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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